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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私立再興中學學生獎懲規定
(1110624校務會議通過、1110715北市教中字第1113011779號函備查、1110829校務會議通過、1120630校務會議通過、1130119校務會議通過、1130906校務會議通過、1150120校務會議通過、1150701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規定要點依據教育部103年3月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017015號函:「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要點之目標在於鼓勵學生自律向上,改正錯誤行為,遵守良好品格規範,進而培養學生良好公民素養,以維護優良校風。
第三條 本辦法分獎勵、懲罰兩類。分項如下:
一、獎勵:分記嘉獎、小功、大功、特別獎勵(獎狀、獎品、留影、公開表揚等)。
二、懲罰:分記警告、小過、大過。
第四條 凡學生表現之優點,不合於嘉獎以上之獎勵,應予當面口頭嘉勉,並由有關教師列入記錄。
第五條 凡合於下列標準之一者,得予記嘉獎獎勵:
1.參與校內各項活動表現優良者。
2.能自動維護教室秩序與整潔者。
3.對同學合作互助者。
4.努力用功並能協助其他同學進步者。
5.拾物不昧者。
6.勸解同學糾紛者。
7.領導同學熱心為公眾服務者。
8.自動為公服務者。
9.勸告同學向善者。
10.尊敬師長者。
11.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12.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表現優良榮獲臺北市全市前八名、優等、佳作或分區前三名、特優者。
13.服裝儀容經常整潔,足為同學模範者。
14.禮節週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15.體育運動時表現優良運動道德者。
16.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17.在車上讓座老弱、婦孺、師長者。
18.協助學校辦理校內各項活動者。
19.其他有合於記嘉獎者。
第六條 凡合於下列標準之一者,得予記小功獎勵:
1.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表現優良榮獲全國前八名、優等、佳作或臺北市全市前三名、特優者。
2.擔任全校常態性公勤或班級自治幹部,確有優良服務成績或特別負責盡職者。
3.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4.倡導正當課外活動成績優異者。
5.熱心公益活動能提昇校譽者。
6.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之利益者。
7.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8.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9.校外生活行為誠正,足以表現優良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10.其他有合於記小功者。
第七條 凡合於下列標準之一者,得予記大功、特別獎勵或公開表揚:
1.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而增進校譽者。
2.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提高校譽者。
3.有特殊義勇行為,而獲得優異成果者。
4.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表現優良榮獲全國前三名、特優者。
5.參加對外各種服務成績特優者。
6.揭發重大非法活動經查明屬實者。
7.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模範者。
8.其他有合於記大功或特別獎勵者。
第八條 凡學生生活行為偶犯錯誤、情節輕微未達警告以上之處罰者,應予書面或口頭訓誡和糾正。
第九條 凡違反下列情節之一者,應予記警告處分:
1.課桌椅壁櫥櫃經常不能保持整潔者。
2.上課時未經師長同意擅自飲食,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3.上課時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4.假日返校自習喧嘩吵鬧影響校園秩序,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5.於校內外之公共場所高聲喧嘩或不遵守秩序,影響他人或妨害環境安寧生,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6.不遵守乘車秩序,影響他人或造成妨害行車安全,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7.無故不服從班級幹部或糾察隊執行公務之糾正者。
8.擔任公勤或值日工作不力,影響公共勤務執行成效,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9.上課時經常未攜帶學用品,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10.用餐不遵守規定,影響他人或造成妨害環境安寧與衛生,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11.未經許可任意取用他人物品者。(情節輕微者)
12.未經同意,任意進入他班教室者。
13.未經許可擅自進入禁止通行區域者。
14.無故對師長言行不佳,情節輕微者。
15.與同學爭吵情節輕微者。
16.於糾紛事件現場圍觀、助勢鼓譟,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17.上課經常不帶書(課)本者。
18.不遵守請假銷假辦法者。
19.聯絡簿、日記抽查或其他通知單回條等逾時未交,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20.上課時閱讀與課程無關之書籍或做其他與該課程無關之行為,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21.無故對他人言行不當或口出穢言者。
22.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無故未到、中途離席或言行影響他人權益或工作之進行,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23.上課與集會時不遵守課堂或集會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情節輕微者。
24.校內嚼食口香糖者、吃零食者。
25.隨地吐痰(口水)、任意拋棄髒物或亂畫學校建物之牆壁門窗、桌椅,情節輕微者。
26.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
27.未經同意使用教室或辦公室電話、電腦者。
28.拾獲失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者。
29.私自翻閱他人日記或信件者。
30.借用學校公物,未依規定時間歸還,經通知後仍未改正者。
31.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者。
32.任意觸碰或移動學校公物,影響學校公務、活動或課程之執行,情節輕微者。
33.違反本校「學生行動電話及3C產品管理規定」,經履次勸導仍未改正情節輕微者。
34.上課期間無故或蓄意未到指定地點上課,且從事與該課堂無關或其他不當行為,多次勸導仍未改正者。
35.住宿學生未遵守住宿相關規定,影響他人安寧或妨害住宿生活,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36.協助他人進行不當或危險行為,情節輕微者。
37.攜帶學校列為禁止攜帶到校之具危險性文具用品(剪刀、美工刀)者。
38.無正當理由,於午休時間於校園遊蕩,經勸導仍未改善者。
第十條 凡違反下列情節之一者,應予記小過處分:
1.未經許可任意進入辦公室或班級導師辦公區域翻閱或取用物品者。
2.欺侮同學,情節輕微者。
3.不當或危險行為,造成他人受傷者。
4.上課與集會時不遵守課堂或集會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情節嚴重者。
5.損壞、佔用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者。
6.不遵守交通規則,其情節嚴重影響他人或造成妨害交通安全,經勸導後仍未改正,因而破壞校譽者。
7.不遵守乘車秩序,其情節嚴重影響他人或造成妨害行車安全,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8.攜帶「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1條」所指違法物品到校:政府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槍砲、彈藥、刀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
關之施用器材;前項以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刀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等,
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9.擅自塗刷學校建物牆壁及公物因而有礙觀瞻,情節嚴重者。
10.不當或危險使用電梯,影響他人乘坐或妨害公共安全者。
11.未經許可任意使用他人財物者。
12.無故欺騙師長或對師長不敬者。
13.違反考試規則,情節輕微者。
14.未依規定完成請假申請手續擅自離校,情節輕微者。
15.學生未遵守性別及人際相處分際,發生合意之男女親密肢體接觸行為,經舉報後查證屬實,
並有造成他人情緒不適、或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益,危害校園環境秩序者。
16.口出穢言、公然侮辱或毀謗師長、無故不服從師長指導或管教,情節輕微者。
17.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18.未經許可,不當使用教室或各處室之電腦者。
19.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信或塗改文件者。
20.侵入他人資訊系統或設備、盜用他人帳號、或提供未經帳號所有人許可之帳密予他人使用,
情節輕微者。
21.違反本校「學生行動電話及3C產品管理規定」,經履次勸導仍未改正情節嚴重者。
22.未依規定申請,擅自搭乘校車者。
23.與他人發生肢體衝突情節輕微者。
24.糾眾聚集、叫囂、圍觀、圍堵,造成他人心理恐懼者。
25.於校內外或網路平台發表不當言論,情節輕微者。
26.惡意扔擲物品造成他人不適或破壞環境衛生者。
27.課後時間未經許可擅自進入禁止進入之教室者。
28.攜帶「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1條」所指違法物品到校:香菸、電
子煙、酒類、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29.協助他人進行不當或危險行為,情節嚴重者。
30.翻越學校圍牆離(入)校者。
31.攜帶「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1條」所指違法物品到校:猥褻或暴
力之書刊、圖片、影片或其他物品等,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32.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認定有校園性別事件,情節輕微者。
33.本校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所定程序,經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且情節輕微者。
第十一條 凡違反下列情節之一者,應予記大過處分:
1.樹立派別欺侮同學或惡意毀謗中傷同學,情節嚴重者。
2.打架鬥毆者。
3.無故不服師長管教、且公然侮辱或毀謗師長,情節嚴重者。
4.竊盜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5.強行借用他人財物者。
6.攜帶「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1條」所指違法物品到校閱讀或供他
人閱讀: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或其他物品等,有造成妨害公共安全之事實者。
7.於校內外或網路發表不當之文字、言論或圖片,詆毀同學、師長或破壞校譽者。
8.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認定有校園性別事件行為屬實,情節重大者,但未滿18歲
之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第二二七條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9.無照駕駛者。
10.在校故意騷擾同學情節嚴重者。
11.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者。
12.撕毀學校佈告者。
13.攜帶「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1條」所指違法物品到校及使用
:政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槍砲、彈藥、刀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
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前項以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刀械、化學製劑或其
他危險物品等,有造成妨害公共安全之事實者。
14.規避公共服務並嚴重影響他人權益者。
15.攜帶「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1條」所指違法物品到校及使用:香
菸、電子煙、酒類、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有造成妨害公共安全之事實者。
16.未經請假擅離學校外出,情節嚴重者。
17.竊取學校公物佔為己有者。
18.破壞公物並造成妨害公共安全,情節重大者。(另需照價賠償)
19.參加投稿或校內外作文、徵文等相關競賽時,經檢舉查證抄襲他人文章屬實者。
20.未經合法手續擅取圖書室書刊者。
21.違反考試規則情節嚴重,或塗改試卷成績,經查證屬實者。
22.本校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所定程序,經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且情節嚴重者。
第十二條 學生行為之獎懲,除依照上列標準評定外並得視
1.年齡長幼
2.班級之高下
3.動機與目的
4.態度與手段
5.家庭之因素與平日之表現
6.行為次數與行為後之表現
7.行為及影響等情形,酌予變更獎懲之輕重。
第十三條 有關獎懲事宜,概由學務處製定表格印發導師暨任課老師,定期彙送學務處登記。
第十四條 各項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資料之義務,再由學務處核定。
第十五條 本校學生獎懲程序,由導師或任課教師報請學務處生活輔導(生活教育)組處理,並以電話告知家長,再呈報學務主任、校長核定。情節較重者,除邀請家長到校晤談外,視情節需要,得召開學生獎懲會議核定之。
第十六條 特別獎勵由學務處簽請校長核定辦理。
第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功過得累積計算,功過相抵時,不同等之獎懲,可以折合計算,僅可以抵前過,反之則否。
第十八條 各項獎懲應於最短期間內處理完畢,公佈並通知家長,以收時效。
第十九條 學生、法定代理人於獎懲通知書送達,或知悉書面以外獎懲通知之次日起高中30日內、國中40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學生申訴相關法令,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二十條 學生倘有違犯重大法紀而超出本要點條列以外者,得召開學務會議特別處理之。
第二十一條 為鼓勵學生改過自新,改過銷過及懲罰存記實施要點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獎懲實施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t('FEZ003') }}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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