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本獎懲實施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t('FEZ002') }}學生事務處|
第一條 本規定要點依據教育部 103 年 3 月 5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017015 號函:「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要點之目標在於鼓勵學生自律向上,改正錯誤行為,遵守良好品格規範,進而培養學生良好公民素養,以維護優良校風。
第三條 本辦法分獎勵、懲罰兩類。分項如下:
第四條 凡學生表現之優點,不合於嘉獎以上之獎勵,應予當面口頭嘉勉,並由有關教師列入記錄。
第五條 凡合於下列標準之一者,得予記嘉獎獎勵:
第六條 凡合於下列標準之一者,得予記小功獎勵:
第七條 凡合於下列標準之一者,得予記大功、特別獎勵或公開表揚:
第八條 凡學生生活行為偶犯錯誤、情節輕微未達警告以上之處罰者,應予書面或口頭訓誡和糾正。
第九條 凡違反下列情節之一者,應予記警告處分:
第十條 凡違反下列情節之一者,應予記小過處分:
第十一條 凡違反下列情節之一者,應予記大過處分:
第十二條 學生行為之獎懲,除依照上列標準評定外並得視
第十三條 有關獎懲事宜,概由學務處製定表格印發導師暨任課老師,定期彙送學務處登記。
第十四條 各項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資料之義務,再由學務處核定。
第十五條 本校學生獎懲程序,由導師或任課教師報請學務處生活輔導(生活教育)組處理,並以電話告知家長,再呈報學務主任、校長核定。情節較重者,除邀請家長到校晤談外,視情節需要,得召開學生獎懲會議核定之。
第十六條 特別獎勵由學務處簽請校長核定辦理。
第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功過得累積計算,功過相抵時,不同等之獎懲,可以折合計算,僅可以抵前過,反之則否。
第十八條 各項獎懲應於最短期間內處理完畢,公佈並通知家長,以收時效。
第十九條 學生、法定代理人於獎懲通知書送達,或知悉書面以外獎懲通知之次日起高中 30 日內、國中 40 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學生申訴相關法令,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二十條 學生倘有違犯重大法紀而超出本要點條列以外者,得召開學務會議特別處理之。
第二十一條 為鼓勵學生改過自新,改過銷過及懲罰存記實施要點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獎懲實施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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