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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私立再興中學學生請假、銷假辦法 111.01.20.校務會議通過
114.09.05.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臺北市高中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及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辦理。
二、目的:為培養學生負責任、守紀律的觀念,完成個人請假、銷假程序。
三、對 象:本校高中部、國中部全體學生。
四、假別及規定:依學生請假原因,區分為公假、病假、事假,喪假、生理假、身心調適假及臨時外出假。
(一)公假:
1.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或經政府機關核准之活動、競賽。
2.參加學校舉辦之課外或服務學習活動。
3.支援校內舉辦重大活動、處室業務推展工作。
4.因參與校外競賽,參加賽前集訓、密集練習或講習者。
5.高中部學生接受兵役單位身家調查及體格檢查者。
6.因升學需要經學校核准須請假者。
7.公假必須經校內處室單位認可,由班導師、指導教師(練)證明或主動提出公文函件送學務處核准,並事先填寫公假單(如附件),始為有效。
(二)病假:
1.除填寫「請假卡」外,應檢附就診收據或證明。若未就診,而確有必要在家休養者(限1日內),應由家長或監護人以書面說明之。若未就診在家休養次數過多,或理由牽強,得不予准假或改列「事假」。
2.三天以下者應檢附診所或醫院就診相關證明文件。
3.三天以上者應檢附診所或醫院診斷證明書。
4.學生在家中生病無法到校上課者,應於「當日早上八時前」先以電話向導師或學務處登記,未登記者不予補假。正式手續應以病癒上學當日內依准假權責,補辦請假手續。
5.學生在校內因病(傷)離開教室在健康中心休息靜養,須由健康中心開具證明,學生再依此證明做為向導師或任課老師請求改出席劃記之依據;另因病(傷)需離校者,得由健康中心與家長聯繫確認後開具證明,經學務處核准始可離校外出,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三)事假:
1.應於前一日或當日離校前,填具「請假卡」,由其家長或監護人辦理請假手續經獲准後, 方始生效。
2.期中考試、學期考試或重要而全面性之集中考試期間,一概不得請事假。
3.事假除重大意外事件,一律不准事後補請假。
(四)喪假:
1.喪直系一等親屬或養父母者,請假以七天為限,其他親屬一律為三天,得分次申請,超過節數以事假處理。
2.應檢附死亡證明或訃文等文件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如情況特殊無法事先辦理時,需經學務處同意始可事後補辦。
(五)生理假:
1.女性學生因生理日身體不適致就學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2.其請假之節數併入病假計算,但不列入勤學獎之出缺席或學業成績評量之計算。
(六)身心調適假(高中學生):
1.感受心情低落、或心理困擾致上學有困難者,應檢附家長或實際照顧者的同意證明,辦理請假。
2.每次請假,應以半日或一日為單位,一學期以三日為限,且不得申領全勤獎。
3.學生到校前請身心調適假者,應於請假當日學校規定到校時間前,由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先行通知學校,並於請假期滿返校後,提出家長或實際照顧者之同意證明,依學校規定
補正請假程序。
4.學生到校後始請身心調適假而提早離校者,學校應先了解學生身心不適之原因,並聯繫長或實際照顧者及取得其同意後,學生始得辦理請假,並填寫臨時外出單後離開學校;請假期滿返校後,補送家長或實際照顧者之同意證明。但情況特殊者,學校應聯繫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到校提出同意證明及接送,始得離開學校。
5.定期學業成績評量及學期補考期間,學生不得請身心調適假。
6.身心調適假非屬事假,不適用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學生曠課及事假合計之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之規定。
(七)臨時外出假:
學生因故需臨時外出時,應按規定填寫「請假單」,經導師核准後至學務處填寫「外出單 」始准離校外出;返校後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銷假,逾時未返校者以曠課論;未經請假外出者,則以不假外出論處。
五、病假與事假之准假權責:
1.三日以內,經導師由生輔(教)組長核准。
2.三日以上經導師、生輔(教)組長,由學務主任核准。
3.一星期以上者,經導師、生輔(教)組長,學務主任,由校長核准。
4.逾期或越級概不受理。
六、請假程序:
1.學生一般事假、病假、喪假、生理假及身心調適假請假程序:
學生填寫請假卡→家長簽章→導師查核→生輔(教)組長複簽→學務主任複簽或核准→校長核准
2.公假請假程序:
公假申請人→班級導師簽章→生輔(教)組複簽→教務處複簽→學務主任核准
3.學生到校後,若因身體不舒服或家庭緊急事件須臨時離校外者請假程序:
學生報告導師(填寫請假卡,導師與家長聯繫並簽章)→學生填寫外出通知單,呈請導師 簽章→學務處師長核蓋外出單→學生憑單離校→學生返校當日憑「請假卡」完成銷假
七、凡遇有校外活動(各項競賽或集會遊行者)必須由其本人或家長按事、病假規定,事先辦好請假手續或親臨現場辦理請假,事後不予補請假。
八、學生缺曠統計表,每週在教室公佈,如有遺漏或誤填等情事,限於公佈後三日內到生輔(教)組查對更正,逾期概不受理。
九、查詢缺曠課,須由學生本人逕向生輔(教)組提出,除憑「請假卡」、「點名單」外,尚須經由當日授課老師證明,始得辦理更正。
十、依照學生出席考勤辦法之規定,學生之病、事假或曠課、遲到等記錄,皆具實登錄於學生學期成績單上。
(一)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如:留校察看、停學、輔導轉學等)。
(二)學生曠課及事假合計之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一、本辦法前述「家長」或「監護人」,係指學生直系尊親,或經家長委託學校認可之尊長而言,其他兄、弟、姊、妹或友人,均不得代理家長,學校亦不予採認。
十二、學生請假期滿,到校五日內必須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生活教育)組辦理銷假。
十三、本辦法經呈校長核准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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