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學年度基北區免試入學服務學習時數認證及轉換採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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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學年度基北區免試入學服務學習時數認證及轉換採計原則
- 依據
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9月9日新北教中字第1081653738號函修正之「基北區高級中等號函修正之「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作業要點」。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年8月17日北市教中字第10140376300號函公布修訂之「基北區十號函公布修訂之「基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服務學習』採計規定」。
- 認證單位
一、應屆畢業生
依據「基北區十二年國民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服務習』採計規定」(以下簡稱依據「基北區十二年國民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服務習』採計規定」(以下簡稱依據「基北區十二年國民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服務習』採計規定」(以下簡稱依據「基北區十二年國民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服務習』採計規定」(以下簡稱依據「基北區十二年國民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服務習』採計規定」(以下簡稱計規定),以學校劃之服務習課程或活動,由就讀認證採;非計規定),以學校劃之服務習課程或活動,由就讀認證採;非計規定),以學校劃之服務習課程或活動,由就讀認證採;非計規定),以學校劃之服務習課程或活動,由就讀認證採;非計規定),以學校劃之服務習課程或活動,由就讀認證採;非計規定),以學校劃之服務習課程或活動,由就讀認證採;非計規定),以學校劃之服務習課程或活動,由就讀認證採;非習課程或活動,由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民團體發給學時數證明習課程或活動,由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民團體發給學時數證明習課程或活動,由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民團體發給學時數證明習課程或活動,由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民團體發給學時數證明習課程或活動,由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民團體發給學時數證明習課程或活動,由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民團體發給學時數證明習課程或活動,由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民團體發給學時數證明習課程或活動,由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民團體發給學時數證明再由就讀學校認證採計。
二、非應屆畢(結)業學生
依據採計規定,由原畢(結)業學校進行服務時數採計,並得採計畢(結)業後服務時數, 比照在校生方式辦理。
- 三、轉入基北區就讀之學生(含歸國及政府派赴外工作人員子女)
轉入基北區就讀前已完成之服務學習時數,依據採計規定,由轉出學校進行服務時數認證, 並由轉入學校進行採計;倘若未完成服務學習時數,則由轉入學校進行服務學習時數認證採計。
- 四、跨就學區參加基北免試入生(含歸國及政府派赴外工作人員子女)
由基北區免試入學委員會籌組服務習時數認證採計小,依據規定進行時數認證採計。
- 實施方式
一、服務學習時數採計期間自106學年度(七年級)(七年級)上學期至108學年度(九年級)上學期(依學年度上下期起迄月份計算,為當學年度上下期起迄月份計算,為當學年度上下期起迄月份計算,為當8月1日至隔年度1月31日;下學期為當 日;下學期為當日;下學期為當年度2月1日至7月31日)止,連續日)止,連續日)止,連續日)止,連續5學期選學期選3學期,每完成學期,每完成學期,每完成6小時,可得小時,可得小時,可得5分,上限15分。
二、非應屆畢(結)業生服務學習時數採計,除上開期間外亦得選擇國中在前5學期選3學期進行採計。
肆、轉入基北區就讀學生(含歸國及政府派赴外工作人員子女),其採計之服務習時數,肆、轉入基北區就讀學生(含歸國及政府派赴外工作人員子女),其採計之服務習時數,需於109年1月31日前完成認證。
- 伍、跨就學區生(含歸國及政府派赴外工作人員子女),如因申請變更需繳交「戶伍、跨就學區生(含歸國及政府派赴外工作人員子女),如因申請變更需繳交「戶口名簿影本」為證明文件者,應於口名簿影本」為證明文件者,應於口名簿影本」為證明文件者,應於口名簿影本」為證明文件者,應於109年5月4日前完成設籍基北區,其採計之服務學習時數日前完成設籍基北區,其採計之服務學習時數日前完成設籍基北區,其採計之服務學習時數日前完成設籍基北區,其採計之服務學習時數需於109年1月31日前完成認證。
{{ $t('FEZ003')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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