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thsh106
說明:
一、本案評選參與資格如下:
(一)臺北市公立(含國立)及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以下簡稱各校(園)﹞推薦之教學團隊,大專以上教師 不得參加,若經查證屬實,一律取消該團隊參賽及獲獎之權利。
(二)前項教學團隊組成教師必須為本市編制內現職專任有給合格教 師或長期代理教師3人以上所組成之團體。(代課及實習教師不得參加)
(三)教學團隊組成之所有教師3年內均未曾獲得教育部教學卓越獎之最高獎項。
(四)教學團隊組成之所有教師均未獲得99年度教育部教學卓越獎之銀質獎。
二、教學團隊推薦組別及受獎條件
(一)推薦參選教學團隊依高中職(含附設高中職及完全中學高中職部)、國中、國小、幼稚園(含附設國中、國小、幼稚園及完全中學國中部)分組辦理。
(二)教學團隊之受獎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致力教材教法與教具之研究、改進或創新及發 明,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2、活化班級經營及落實輔導學生適性發展,成績卓著者。
3、依教育政策擬訂教學方案及計畫,經實施足資採行推廣者。
三、各校(園)推薦教學團隊填妥「薦送表」(如附 件)後,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私立幼稚園則經由負責人或董事會)審查,並檢附教學團隊教師「合格教師證影本」、「在職證明影本」及「佐證資料」送件參選。(「薦送表」一式7份,教學團隊教師「合格教師證」、「在職證明影本」及「佐證資料」各1份)
四、本案各校(園)薦送資料應於100年3月8日(星期二)下午5時前送件至臺北市立蘭州國民中學總務處(地址:10369臺北市大同區大龍街187巷1號),逾時不予受理。
五、本市實施計畫、薦送表、期程表及「100年度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複選審查實施計畫」等相關資料公布於本局網站/科室業務/幼兒教育科/幼教法規(網址:http://www.doe.taipei),請逕行上網下載。.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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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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