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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貳、目的
一、發掘藝術才能資賦優異(以下簡稱資優)學生,提供發展潛能機會。
二、加強藝術人才培育向下紮根工作,厚植藝術人才培育基礎。
參、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三、承辦單位:臺北市南門國民中學
臺北市建國高級中學(資優教育資源中心)
臺北市雙園國民中學
肆、實施對象:100學年度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且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學生。各年級實施對象如下-
一、七年級:設籍本市且現就讀本市國小六年級學生。
二、八年級:設籍本市且現就讀本市國中七年級學生。
*既經本市藝術才能資優鑑定通過者,不得報考;所有考生亦不得跨、降年級報考。
完整鑑定計畫請詳閱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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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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