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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看熱鬧又看門道 - 高中生應該知道的國際稅改潮流 前言 稅制改革背景 BEPS1.0(第一次稅改) BEPS1.0~2.0 BEPS2.0(第二次稅改) 影響 結語
高三勇班 蔡元翰 鄭瑞宣 報導
10月23號下午,政大財政學系羅光達教授蒞校分享「國際租稅改革潮流」。羅教授同時擔任政大社科院副院長、中華財政學會監事,亦主持多項政府主導之政策相關研究。在演講當中,教授幫助我們認識國際稅制發展的歷程,含括原先稅制的缺陷、改革的過程,到未來的發展趨勢。 

企業總是選擇留在稅率較低的地方,像是將公司註冊在開曼群島等地。各國為了爭取企業稅收而產生惡性租稅競爭,導致全球平均企業所得稅率逐年降低。此外,2008年金融風暴衝擊全球經濟,各國政府財政缺口也不斷擴大。另外則是全球化與數位化的影響 : 跨國超級企業現今能在母國以外的國家賺取龐大利潤,且不一定需要在市場國設置子公司。受限於法規,市場國因而無法課徵相應的稅收,而在企業在註冊國應繳稅率又相對較低。企業所賺取的利潤與應繳稅金的巨大差距、市場國蒙受的損失,以及財政的需求,最終促成稅制改革。
2012年G20委託OECD建構行動計劃,同年七月發布BEPS共十五項行動計劃(十五套解決方案),並且在147國家和地區實行。相較於實施前注重法律形式,實施BEPS後各國政府判斷收稅的準則則更多在於經濟實質活動。然因各國缺乏共識,大部分計劃未能實施,僅有第一項計劃(數位經濟之租稅挑戰)留存,此計劃日後亦成為BEPS2.0的兩大核心之一。 

如前所述,在既有稅制結構下,經濟數位化「毋需實體呈現」且「無常設機構」,各國難以從跨國數位企業取得稅收。故此,歐盟計畫實施DST(數位服務稅),卻與OECD的建議相衝突,且引起美國不滿。由於超級跨國公司多為美國企業,時任美國總統川普認為該稅法針對美國,而揚言要與歐盟展開關稅戰。直至拜登時期時,財政部長葉倫提倡全球最低稅率,以換取DST的暫緩實施。至此,OECD、歐盟、美國終於取得共識,BEPS的第二支柱(最低稅率)也隨之成形。 
BEPS2.0有兩大核心概念:讓市場國可以得到一部份稅收、讓跨國公司的母國可以拿到一些稅收。第一支柱主要針對針對超大型跨國企業的「超額利潤(residual profits)」課徵額外稅負,改變了稅收權的分配方式,強調「利潤產生地」而非「實體所在地」,賦予市場國課稅的權力。所謂超額利潤即「稅前淨利率超過 10% 部分」,將由符合條件的市場國參與分配。
第二支柱則確保一定規模的跨國企業在任何地方的利潤都要繳納最低限度的稅,避免跨國企業透過低稅率國家或租稅庇護所(tax haven),進行利潤移轉進而規避高稅率母國的公司所得稅 ,又稱為「全球最低稅負制」,其中又包含兩項課稅原則。第一項原則,也是主要運作的模式,為「收入納入原則」,允許母公司所在國可優先對海外子公司低於15%有效稅率的利潤「補徵稅款」。若母國為執行或執行後實際收稅未達15%,則應用第二原則:低稅支付原則,此原則允許市場國限制企業的扣除額或調整稅負,迫使企業補足稅差。
由於第二原則創造一個全球性的壓力,迫使跨國企業在每一個地方的有效稅率都必須達到 15% 的最低門檻,若我國實際稅率未達15%,則他國將有權追捕課稅,等同是拿我國國庫因減稅而損失的稅收,來補貼他國國庫收入。
根據財政部資料,臺灣企業整體營所稅有效稅率為 14.31%,若政府不及早因應,恐嚴重衝擊本土大型企業、在臺跨國企業,以及代表 154.9 萬家 (占全體企業 98.93%) 中小企業的產業供應鏈。故此,我國政府亟需盡早規劃相關措施,好使企業能有效應對衝擊。 
本次專題演講中,教授以「三環馬戲團」精妙設喻,並且善用武俠小說的元素促進理解。短短的兩小時當中,以深入淺出的方式,使聽眾對全球的稅改潮流有完整的認識,相信同學們都受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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